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知识问答专栏
最新问题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办理流程
1.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1)电子申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网页版或者客户端提交;(2)纸件申请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或者邮寄方式提交;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2. 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著录项目涉及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发明人变更的,请求人需要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200元。针对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同时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连续变更的,视为按一次变更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办理进度查询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办理结果1. 符合要求: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省知识产权局 2026-02-06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申请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经审查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法人资格证明。当事人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省知识产权局 2026-01-30
专利无效宣告办理流程
1. 填写无效宣告请求材料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请求书标准表格;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准备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一份)。2.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材料(1)当面提交请求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收文)窗口面交;(2)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3)网上办理请求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3.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之日起 1 个月内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费用标准为发明专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1)邮局汇付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客户商户号:110000860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2)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银行账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3)网上缴费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缴费。4. 参加口头审理及答复审查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权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陈述意见,必要时提交证据。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或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直接作出无效决定。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办理进度查询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2.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3. 网络查询请求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s://cpquery.cnipa.gov.cn)查询相关审查信息。办理结果1. 无效宣告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2.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1)维持专利权有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或者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
省知识产权局 2026-01-22
终止快速审查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依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终止快速审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予以审查。

省知识产权局 2025-10-16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材料有哪些要求?

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快速审查时,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证明符合《办法》第二条相关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要求的推荐意见或审核意见。具体要求为:

(一)《请求书》填写应真实、完整、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告的格式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填写完毕后用A4打印纸双面打印。如有补充材料,可另行附文。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请求书》“商标注册申请人承诺”栏目中签字(盖章)。如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为共同申请,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二)提供《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且能够证明其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五)项中对应项具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角度出发,结合证据材料,审核相关商标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做出最终审核结论。

(三)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应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上述推荐意见或审核意见提供任意其一即可,但均应为原件。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可在《请求书》中“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目中直接填写。

省知识产权局 2025-10-16
哪些情形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条件?

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快速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没有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共同申请商标没有经全部申请人签字(盖章)的; 

(二)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未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

(三)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标志不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的;

(四)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或者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属于与《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的;

(五)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提出优先权请求的;

(六)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省知识产权局 2025-10-16
适用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二)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及重要文化遗产等标志,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三)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

(四)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五)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或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省知识产权局 2025-10-16
如何对保密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1)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2)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3)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省知识产权局 2025-10-16
申请人如何提出保密请求?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提出保密请求,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

申请人也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好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还应当提交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的保密证明材料。

省知识产权局 2025-10-16
哪些专利申请需要保密?

根据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

省知识产权局 2025-10-16
同一申请人需要转让多件专利至另一申请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官费怎么收取,是按照一件收费还是按照多件收?

批量转让也需要每件专利分别缴纳200元变更费。

省知识产权局 2025-06-30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办理流程
1.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1)电子申请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网页版或者客户端提交;
(2)纸件申请
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或者邮寄方式提交;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著录项目涉及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发明人变更的,请求人需要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200元。
针对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同时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连续变更的,视为按一次变更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


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省知识产权局 2026-02-06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申请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经审查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法人资格证明。

当事人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当事人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省知识产权局 2026-01-30
专利无效宣告办理流程

1. 填写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请求书标准表格;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准备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一份)。


2.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1)当面提交

请求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收文)窗口面交;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


3.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之日起 1 个月内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费用标准为发明专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账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缴费。


4. 参加口头审理及答复审查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权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陈述意见,必要时提交证据。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或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直接作出无效决定。

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 网络查询

请求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s://cpquery.cnipa.gov.cn)查询相关审查信息。


办理结果

1. 无效宣告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1)维持专利权有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或者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


省知识产权局 2026-01-22
专利申请复审办理流程

1. 填写《复审请求书》

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

2. 提交《复审请求书》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复审请求文件;

(2)当面提交

请求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收文)窗口面交;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00088。

3. 缴纳复审请求费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发明专利 1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3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300 元;

(1)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缴费;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账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4. 答复复审通知书

针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进行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


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 网络查询

请求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s://cpquery.c

nipa.gov.cn)查询相关审查信息。


办理结果

1. 复审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复审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复审决定书;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期满未书面答复的,或者撤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省知识产权局 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