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主动修改文本的,审查员除对补正书进行形式审查外,仅需对主动修改的提出时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作出合格的处理意见后存档;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供实质审查参考的处理意见后存档。对主动修改文本的内容不进行审查,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另外,已授权的专利无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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