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快速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没有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共同申请商标没有经全部申请人签字(盖章)的;
(二)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未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
(三)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标志不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的;
(四)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或者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属于与《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的;
(五)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提出优先权请求的;
(六)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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