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知协办发〔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管理秩序,提高评议项目实施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陕西省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正了《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计划管理办法(暂行)》(陕知协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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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计划项目主要包括: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产数额较大且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建设、重大并购、重点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和省重点项目、重点装备进口、核心技术转让、重大技术进出口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其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流 程
第三条 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共同申报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计划。
第四条 申报评议计划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概况、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价值、评议计划项目需求等,并由申报单位盖章确认。
第五条 陕西省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议计划项目申报,并从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和省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书面评审;必要时,评审组可听取汇报、进行现场考察。
第六条 省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依照评审组意见确定评议计划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评议项目任务书并立项,同时给予一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签订评议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具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的机构开展分析评议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操作指南》和评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省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评议计划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评议计划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分析评议报告及相关附件,以及评议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分析评议报告应包括评议项目需求、研究方法概述(数据检索、标引、筛选等)、评议内容及评议结论;其附件主要由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分析报告、文献检索与去噪报告、文献阅读与标引报告等组成。
第十条 省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从陕西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和省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审查分析评议报告及相关附件、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章。
第十一条 省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对评议结论的采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采用评议结论并需要跟进研究的,可另行提出新的评议计划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与评议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组或验收组专家应自行回避。项目承担单位或分析评议机构有权申请评审组或验收组专家回避,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省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应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省政府机构
地方知识产权局
国外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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