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435203966H/2025-00074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 发布机构 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5-06-20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5〕222号
  • 名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陕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陕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5-07-08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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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评价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人员范围

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二、职称资格名称和取得方式

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相对应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知识产权专业初、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考试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专业为知识产权。

三、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四)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2.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在国家规定任职年限条件上至少延迟3年申报。

四、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按照全省正高级经济师条件执行。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如下: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10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并取得知识产权师,可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2020年以前(含2020年)知识产权相关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视同知识产权师职称。

(二)专业理论和业绩成果条件

1.专业理论要求

参加知识产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2.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要求

(1)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3年以上。

②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从事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专业工作8年以上。

③每年指导不少于2名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相关从业人员合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2)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①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获批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园区)、企业、高校等;或作为主要人员推动3家以上服务对象获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园区)、企业、高校等。

②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级专利二等奖及以上;或服务对象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或者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省级专利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参赛个人(团体)获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③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创建成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

④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研究2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研究3项;或完成知识产权领域调研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3项;或完成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1项;或完成知识产权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1项。

⑤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单位或服务对象取得标准必要专利1项以上;或取得中欧互认互保地理标志、高知名度商标等3项以上;或取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项以上;或取得植物新品种授权2项以上。

⑥作为主要人员办理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案件1件以上;或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2件以上。

⑦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等,累计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单笔500万元以上。

⑧在具有国家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类或综合类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⑨撰写具有国家统一书号(ISBN)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1部及以上,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合著的著作,须出具作者写作内容及字数的出版社证明。

注释:1.本条“作为主要人员”指该项工作的前3名完成人。2.本条同一项条件重复提交的按1项计算。

五、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陕西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六、支持倾斜政策

为进一步壮大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提升人才质量,各级各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申报职称。

(一)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考试或评审。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设立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申报人数,可在经济系列评审委员会中单独设立知识产权专业组,适当提高评审通过比例。

七、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鼓励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深耕专业,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要严格执行职称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精心做好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努力营造知识产权人才快速成长的良好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

相关链接:

一图读懂 | 陕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