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解读
时间:2021-07-24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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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层面上就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为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完善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开展我省审查细则制定工作。2021年7月12日,正式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一)主要框架

共有六部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范围、审查内容及职责、审查流程、审查意见、审查相关其他事项。

(二)主要内容

1.审查范围: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明确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按照《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2.审查部门: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3.审查时限:省商务厅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技术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相应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反馈给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收到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注意事项

对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