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13
来源: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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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四运会”)今年将在陕西省举办,这是我国国内水平最高、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起草了《陕西省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2021年5月21日,《保护规定》由十四运会组委会办公室、残特奥会组委会办公室联合印发,这是我国目前首个国内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侵犯奥林匹克五环、会徽、吉祥物、口号等标志专用权屡屡发生。全国运动会已举办13届,尚无省级及以上专门的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包括十四运会在内,大型体育赛事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歌、赛事转播、域名、商业秘密等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商业秘密等多项知识产权,蕴含巨大商业利益。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1年深圳大运会、2014年南京青奥会、2019年武汉军运会筹备期间,北京市、深圳市、南京市、湖北省都分别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这些规定的制定出台,都较好维护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为大赛的商业化运营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了大型体育赛事的顺利圆满进行,得到了赛事主办方、商业合作伙伴及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2020年4月“办一届精彩圆满的体育盛会”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署,加大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十四运会组委会和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合法使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展示陕西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和营商环境,进而推动实现十四运会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有关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政策性文件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查研究,明确起草思路。2020年初,省知识产权局开始牵头起草《保护规定》,多次沟通省司法厅、省体育局,十四运组委会相关部门,调研了解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需求。遴选西北政法大学专家团队,指导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报告。认真听取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4位专家的意见建议,于2020年7月,起草形成了《保护规定(征求意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主动沟通对接。2020年,先后在省知识产权局内部征求意见;与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十四运会筹委会相关部室沟通对接,研究讨论相关条款内容并完善;征求并吸纳了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31个成员单位以及十四运会组委会的意见建议,形成《保护规定(代拟稿)》。十四运会组委会办公室又于2021年3月将《保护规定(代拟稿)》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残联审定。

(三)明确工作重点,统筹协调推进。2020年,向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沟通汇报;与十四运会组委会关于共同做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对接。局党组书记、局长侯社教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向赵一德省长就我局加强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及上述工作进展进行了汇报。同时我局还就《保护规定》出台相关情况函商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省知识产权局向省政府副省长、十四运会组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方光华专题汇报了《保护规定》起草的相关情况,方光华批示建议以十四运会组委会文件发布。

为贯彻落实《保护规定》,做好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经陕西省政府同意,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建立和负责我省“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同时,为深化实施《保护规定》有关工作要求,省知识产权局与十四运会组委会办公室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接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保护规定》共21条,主要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使用、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主要目的是指导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十四运会顺利举办。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特殊标志等多方面权利。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是指十四运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十四运会组委会”)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享有的与十四运会有关的特殊标志、作品、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和其他智力成果等专有权利。

(二)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十四运会组委会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这些客体享有专有权利;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十四运会组委会;相关权利人,是指十四运会组委会合法授权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十四运会组委会享有的与十四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在本届运动会结束后移交国家体育总局。

(三)以商业目的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以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取得十四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四)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包括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作品和其他知识产权等。

(五)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保护规定》提出建立十四运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工作机制,明确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牵头协调机构、部门以及各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责任,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建立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省快速处置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地管理协调机制、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协调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二)强化十四运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保护规定》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陕西省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十四运会组委会通报。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十四运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陕西省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十四运会组委会与陕西省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及联系制度。

(三)建立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处置和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保护规定》明确,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条款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请求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四)营造尊重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规定》提出,要重点向社会公众宣传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典型侵权行为和需要承担的责任,提高全社会尊重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严肃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依法正确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不得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十四运会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十四运会组委会的名义发布广告或者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十四运会知识产权。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十四运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具有、提供或者查验真实、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

相关链接:陕西省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全运组办发[202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