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为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运用提供法治保障
西安理工大学 王宇红
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条例》发挥综合性地方性立法的补充和创制作用,坚持知识产权的创新核心要素地位,发挥陕西科创资源优势,反映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的实际需求,固化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经验,为进一步推动陕西省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运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制度保障。
明确知识产权高效运用的基本原则,突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原则方面,《条例》总则第四条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高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对我省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明确了方向指引。在立法体例方面,《条例》将“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列在“总则”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之前的第二章,体现了统筹规划和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融通发展的立法理念,突出了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运用在陕西省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运营新模式,建立健全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强化自贸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知识产权制度先行先试和示范效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和运营模式的创新,进而积累、复制和推广相关经验,对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充分尊重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创新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免除其后顾之忧,又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主体创新活力的内在要求。《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和明确规定。
构建知识产权客体全覆盖的转化机制,健全特色领域的知识产权运用规则。《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分类细化了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规则,强化了老字号、文化遗产、红色资源、中医药等特色领域的知识产权传承、创新和保护制度建设。根据《条例》规定,应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促进版权资源有效运用和价值转换。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开展专利申请前的价值评估,支持专利权利人对其专利开放许可,促进专利技术高效转化和运用。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的培育服务、保护运用和宣传推广机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和使用。全面支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市场交易和转化。加强农业和林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布局,推动相关产业创新。上述举措为各类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和运用提供了针对性的指导方案。
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当今时代,知识产权金融已成为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工具。加强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模式创新,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信托等知识产权金融工具,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分担和价值评估、质押财产处置等配套机制,建构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法律体系,提升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金融重要性的认识。
强化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交易中心建设,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有序、开放共享的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是健全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畅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作为陕西省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总平台,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围绕加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发展主线,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为牵引,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市场为纽带的产学研创新合作机制,助力陕西省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及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等建设一体化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规定,总结和固化了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成功经验,为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提供了有力支撑和良好示范。
优化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近年来,陕西省持续深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有效破解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不敢转”“不想转”“缺钱转“的难题;充分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调动创新者和转化者的积极性,助推知识产权转化,共享创新利益。上述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显著成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陕西经验。《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健全优化职务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和职称评定,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计划等规定,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和立法支持。
此外,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相关的条款在《条例》其他章节中也有所体现。“知识产权保护”一章要求通过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规则指引;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方面提供公证服务;探索建立数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数据领域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一章强调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咨询、评估、培训、鉴定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人才,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需求有效对接;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规划和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和专业知识培训等服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相关规定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原则性规定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转化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的职能职责和权利义务,构筑起全方位保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制度体系。
作为规范陕西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规,《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陕西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需要,固化和提升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陕西经验,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创新改革预留制度空间,实现了陕西省知识产权立法从分散到综合、从局部到整体的重大制度突破。《条例》的实施必将有力推动陕西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能。
相关链接:《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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