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方式 | 行政检查频次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1 |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检查 |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 | 1次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四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检查、监督。 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一)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规定; (三)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五)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 (六) 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 (七) 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当事人应当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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