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知发〔2017〕28号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办法》已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1日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陕知发〔2011〕42号)自2017年4月21日废止。
陕西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降低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成本,促进专利实施运用,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质,由其提供保证,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资金(以下称“评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本省注册的企业或本省居民将专利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对其专利的无形资产评估费用或专利价值分析费用的资助。
第二章 资金的筹措、申请与发放
第四条 评估资助资金由省、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联合筹措。省知识产权局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以下统称“各市区”)上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向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拨付本年度评估资助资金。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实际资助金额不足部分由各市区自行筹措。
第五条 省市评估资助资金由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筹使用。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评估资助资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工作协调监管。
第六条 申请评估资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出质人(以下称“申请人”)应是专利权的合法拥有人。出质人是第三人的,应符合《陕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陕银监发〔2016〕28号)所要求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填写《陕西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资金申请表》,在办理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押贷款到账后一个月内,向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专利评估或专利价值分析的服务收费合同、费用票据、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企业贷款进账凭证的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以及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一月之内,就审核结果和评估资助资金发放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每笔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实际发生费不足3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评估资助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每年1月份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评估资助资金使用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评估资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接受财政、监察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评估资助资金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陕知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陕西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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